根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8〕47号)和《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淮能控股〔2020〕101号)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国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华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报废资产涉及其所属的固定资产残余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国和评报字【2024】第001号)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一)经济行为依据:华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11期。
(二)评估对象及范围:华兴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450台机器设备及2辆车辆(叉车)。
(三)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选用重置成本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
(四)评估结果:以2023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华兴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450台机器设备及2辆车辆(叉车)评估价值2,882,680.00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捌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
(五)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产权持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评估对象的权属提供任保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行范围。
2.本报告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委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资产状况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4.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在总计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采取现场查阅资料、核实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记录。
6.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二、公示时间
本次公示期为7天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4年3月5日至3月11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以上评估结果存有异议,请与财务部、华兴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联系人:财务部潘敢,0477-8185783;华兴公司张苗,0477-4680027。
公示结束,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后,将作为华兴公司拟处置450台机器设备及2台车辆(叉车)的价值依据。
2024年3月5日